快讯:两市盘中拉升 沪指涨近1%

作者:金昌贤 来源:陈冠蒲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3:21:58 评论数:

一审中原告胜诉,但在上诉法院中一审裁判被推翻。

第三,在意思表示的合法性方面,民事活动当事人多偏重于追求交易成功,很容易疏忽交易的合法性。这很容易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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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法理论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大致分为旨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以及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实践证明,公证规则对于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安全的交易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公证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较好形式。但在民商事实践中,两者之间的界限往往难以作出清晰划分。一旦就交易合法性和效力发生争议,当事人又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争议,交易成本随之提高。在我国,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往往会采用政府推荐的标准文本,实际上,这些标准文本在意思表达的准确性方面,也未必十全十美。

根据合同法,只要民事活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就应当视为有效民事行为。从我国民商事实践来看,当事人意思表示出现差错的情况非常复杂。一、并不难懂的法律 《新京报》本月12日曾经以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为题刊发了一篇短文(作者署名江厚良),认为看不懂物权法的原因在于立法语言和话语风格的选择上,在平民化道路与专业化道路的争论中,立法者如何让绝大多数社会民众了解和参与,应该更有所作为。

同时,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不仅是管理问题,还有用益和处分问题,需要加以规范。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委员长会议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拟定在今年10月和12月召开的常委会上,再对草案进行第四次、第五次审议,明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表决。现拟定的立法节奏,相对于物权法这样一部法律来说,还是快了一些。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草原法》等法律,有些法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还没有反映出来。

外来的东西,不产在俺家,俺也自然就不太明白。而三分法则认为我国现实存在多种所有制关系,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基本法,必须反映所有制关系,廓清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归属,乃是我国最重大的物权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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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基本法,应该尽量加以一体规定。过分夸大它的宪法意义和意识形态意义,是没有意义的。如果简单地将原有的相关单行法叠加,又没有厘清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缺乏对人们具体生活的观察和预见,仓促出台的物权法只会进一步固化一些存在问题的制度和观念,其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不过,这一过渡成本有多大,今后遗留后果多严重,立法者是否进行了社会学与经济学分析呢?一项基本民事立法尚无力(或无意?)改变行政部门规章和部门利益分割,是否意味着依法治国的遥遥无期?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解释说,按照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应该看到,只要我们仍然不能放弃三种所有权的思想,财产被不平等地获得、保护与利用的情况就会存在。五、物权立法可以再审慎一些 正是因为物权法是以人们具体生活为出发点的,我们不能以抽象的弘扬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或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而失去对人们生活细节的关注。另外,对于集体土地是否可以虚位化,或者是否可以实际解释为按份共有问题,涉及我国土地政策和政治体制,物权法可以不深究,但需要留有改革空间。有人就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替代(或改造)物权概念,以此暗渡陈仓。

又如,对侵害物权加以行政、刑事保护的规定,对于是否需要纳入物权法问题,姑且存而不论。过于严苛的实行法定主义,不利于权利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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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减少一些学理的堆砌,尽量平铺直叙,淡化学术色彩,以亲近民众,便于阅读。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人们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因此这是一种最为完整的完全物权或称自物权。

还有,五编制结构,使得我们在以后物权法的修订中,对于每增加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都必须作出它到底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的学术判断,这就制约了物权法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能力。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制度一并办理并提供便利。草案目前采取的是一种过渡方案:在统一的登记制度建立以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可见,以过去所有制为基础产生的三种所有权的思想,是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制度反映,必然隐含了一些违背人性基础的伦理和道德判断,存在着一些与市民生活的基本精神格格不入的东西。具体制度规范的好坏,直接影响物权立法的质量,更是直接涉及到人们生活的细节,必须慎之又慎。另外,取得时效制度是关于物的一项物权制度,民法草案在第8章时效中设专节规定,实际上是将物权制度放入了总则之中。

草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50年。物权法草案未规定先占制度,认为先占有悖社会主义的风尚。

物权法草案一度以所有权的基本类型为章名,进行了一些折中处理,然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再度明确三种所有权,即采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5章)。其中,正文凡5编20章,计265条。

物,大多数也都是人们看得见、模得着的东西。这样,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建设受到了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的挤压,在无法完全依赖本土资源的情况下,我们就只有借助国外的法律概念体系,甚至是直接移植。

物权,也无外乎就是人们在物上的权利。问题在于:我们的实践经验和学术积累不够,无法创造出一套完全适应我国现在和未来社会生活的财产法律体系。那么,为了不断适应社会,行政法规是不是法?习惯,特别是一些具有一定公示方式的,是不是能够成为物权法的法源?各种情况,应该具体考察,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农民进城了,他们的宅基地价值能否实现最大化?农民要发展,如何很好地通过既有财产去贷款?根本的问题是,要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模式,打碎套在农民身份关系上的枷锁,形成一个开放和流动的社会。

让与担保在我国实践当中也普遍存在,是一种很好的融资租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意义重大。林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70年。

这里主要说说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例如,草案提倡拾得物拾金不昧,但为何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8条)呢?私人拾得遗失物为何反而不能取得所有权?这就是一种财产取得方式上的不平等,隐含着国家所代表的民意或公共利益判断。

例如,在乡村社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所谓特许物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海域使用权等)都产生于人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生活理念,属于基本而又平等的财产权利,单行法只是建立在物权法所规定的某项民事权利之上,并受到物权法相关规范的限制,并非某种特许性质的东西。其实,我国立法风格向来走的是一条简略和通俗易懂的大众路线,物权立法是否应该采取平民化道路,争议并没有那么大。

按理,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及权利关系。社会主义风尚是什么?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就是一种风尚,节约型社会、科学发展观等也是一种风尚,确立先占制度将更加提倡并通过具体途径去实现这些风尚。另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上,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关系如何?如何将相关法律规定纳入物权法,并加以全面分析和改进,是物权立法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区分所有权以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为客体,但主要解决的是建筑物的各个专有部分区分所有权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物之共有部分的共有与管理问题。

但是,生活是复杂的,我们也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些改革制度还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对于社会经济样态和老百姓日常生活,我们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观察。征求意见稿第1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时候,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之说,那么期限是否可以约定呢?第138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等法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先占是财产权合理性依据的重要基础,在财产法的历史中不仅起到过建立规则的作用,而且还发挥着财产权理论建构的作用。因此,实际上,物权立法还可以再审慎一些。

草案第3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此原则体现了这一点,诸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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